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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单位的基本程序是申请、受理、产品试制和型式试验、鉴定评审、审批、发证及公告等阶段。
依据产品标准或许可规定应进行型式试验的产品,申请单位可约请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机构按标准进行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应当按照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产品标准进行。型式试验结束后,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及时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合格的,还应出具型式试验证书。
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证书一般一式三份。一份制造单位保存,一份型式试验机构存档,一份用于办理有关许可。
许可项目型式试验不合格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及时向审批机关报告。
负责型式试验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接受型式试验约请后15天内派两名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取样,并且及时安排型式试验。
现场取样发现制造单位的实际情况与申请资料不符的,型式试验单位不得取样,并且在15日内向审批机关报告。
依据产品标准或许可规定应进行型式试验的产品,申请单位可约请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机构按标准进行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应当按照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产品标准进行。型式试验结束后,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及时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合格的,还应出具型式试验证书。
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证书一般一式三份。一份制造单位保存,一份型式试验机构存档,一份用于办理有关许可。
许可项目型式试验不合格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及时向审批机关报告。
负责型式试验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接受型式试验约请后15天内派两名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取样,并且及时安排型式试验。
现场取样发现制造单位的实际情况与申请资料不符的,型式试验单位不得取样,并且在15日内向审批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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